深圳海事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船员换班工作的操作指南

2020-04-28 17:50:35 来源: 作者:
各航运企业(包含航运公司、海员外派机构,下同)应严格按照交通运输部、广东省、深圳市和深圳海事局下达的关于疫情期间航运企业船员换班工作的各项规定,保障公司所属船舶船员换班工作顺利进行,保护船员合法权益,做好疫情期间船员防疫工作。

一、 加强船员上、下船管理。

根据广东省疫情防控有关文件规定,暂停船舶在辖区港口更换外国籍船员。航运企业应配合海关、边检等部门做好入境国际船舶登临检疫、船员登陆等工作, 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船员不得登陆入境。航运企业等相关单位应提交国际船舶换班上船船员基本信息、动态计划,做好各项准备。配合海关、边检等部门做好出入境国际船舶登临检疫、船员登陆等工作。发现问题要主动与港航、海关、边检、属地防控指挥等有关单位(部门)沟通协调解决,稳定船员情绪,消除不利因素。 二、航运企业认真落实换班船员疫情防控主体责任。

航运企业应按照《船舶船员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操作指南(V2.0)》。做好疫情防控各项工作,完善本单位疫情防控制度,及时掌握换班船员健康情况,合理安排船员换班工作;妥善安排船员换班所必需的防护物资和生活保障物资,配合船员换班地人民政府落实转运、治疗、隔离、留观等防控措施,实现联防联控、无缝对接、闭环运作,确保在满足换班地人民政府有关疫情防控规定的前提下,安全、有序开展船员换班。

航运企业应当严格控制船岸交流活动,除生产生活必需及特别紧急情况外,换班船员以外的其他船员不安排上岸活动。规范境内港口船员换班上下船程序。

三、规范境内港口船员换班上下船程序。

(一)船员下船入境

1.航运企业应当及时研判新冠肺炎疫情发展对船上船员疫情防控的影响,充分评估船员入境风险,尽可能降低来自疫情严重国家和地区船员的交接班频次,防范新冠肺炎输入风险。

2.航运企业要根据入境口岸涉外疫情防控要求,制定《船员离船计划》和防护措施,妥善安排船员入境离船。《船员离船计划》应包含离船船员名单、国籍、船员职务、身份证号码、所在船舶信息、换班地点、健康状况、防护措施、离船时间、隔离时间、目的地(家庭住址)、返程交通方式、联系方式、公司信息、负责人及其联系方式等信息,并报送海事机构。

3.航运企业应当督促船员按要求在船隔离,做好船上消毒和船员防护工作,每天两次测量体温,填写《船员船上隔离健康记录登记表》。船舶抵港前,离船入境船员应当如实申报个人健康状况、国外和疫情高发地区旅居史、提交出入境健康申明卡、扫码“粤康码”、“i深圳”申报个人信息,获取健康认证码。

4.船舶抵港前,航运企业应当将《船员船上隔离健康记录登记表》传真件盖章后,连同《船员离船计划》等相关材料按要求提交换班地人民政府明确的责任部门或机制。

5.入境口岸海关和当地卫健部门将对船员入境风险进行评估,决定是否同意船员入境。对同意入境的,经海关卫生检疫无异常后为其办理入境手续换班下船。从离开境外最后一个港口到入境离船港口之间,航行时间不满14天的,当地卫健部门将安排指定场所隔离船员,补足14天隔离时间(具体以属地疫情防控部门的要求为准)。计划入境船员中被海关检疫部门排查确认为新冠肺炎确诊、疑似、密切接触者、发热患者等“四类人员”由第一入境地点实行就地留观收治。

6.离船入境船员应当出示健康认证码,在当地卫健部门指定场所进行核酸检测。核算检测为阴性的,在当地卫健部门指导下隔离或有序返程,安排至指定酒店实施集中隔离,食宿费用由个人自理。

7.航运企业应将满足返程要求的船员直接送达其固定住所,并将相关信息通报入境港口口岸联防联控机制;不能直接送达的,应将下船入境船员目的地、交通方式、拟到达时间等信息提交当地联防联控机制。

8.无特殊情况,除换班船员外,其他船员不得下船。船舶应当安排人员值守,准确、如实记录上下船人员的身份信息、登轮事由、联系方式和离轮接触人员情况,以备后续防控的信息追溯。

(二)船员上船出境

1.航运企业应当及时了解出境口岸涉外疫情防控要求,对出境船员进行风险评估,制定《船员换班上船计划》,内容应当包含船员名单、国籍、船员职务、身份证号码、所在船舶信息、换班地点、健康状况、防护措施、上船时间、隔离时间、目的地(家庭住址)、返程交通方式、联系方式、公司信息、负责人及其联系方式等信息,并报送海事机构。

2.航运企业应当确保船员换班前14天健康状况正常,督促船员做好个人防护,每天检测体温(不少于两次),船员本人应当认真填写《换班上船船员健康记录登记表》,并签字承诺属实,由航运企业审核后盖章确认。

3.航运企业应当在船员换班上船出境前,按要求将《船员换班上船计划》《换班上船船员健康记录登记表》等相关材料提交换班地人民政府明确的责任部门或机制,经准许后船员可换班上船。上船前,船员应当如实申报个人健康状况、提交出入境健康申明卡、扫码“粤康码”、“i深圳”申报个人信息。

4.航运企业应当有序安排船员上船,做好船员上船的交通保障等工作,避免疫情传播。

(三)督促港口、码头、业主、代理等相关方企业应在满足疫情防控要求的前提下,积极配合提供船员换班上下船便利。

(四)港澳航线船舶入境船员通过扫码“粤康码”申报健康状况、入境后目的地、作业安排、活动轨迹等信息,船员入境时,配合海关进行体温检测、流行病学调查、核验“粤康码”,经海关检疫排查并核验由香港特区政府提供的14天有效期内健康证明或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7天内阴性核酸检测结果证明,确认核酸结果为阴性方可入境。如无法出具阴性核酸检测结果的,需在口岸现场进行核酸检测,确认结果为阴性后方可入境。船员入境后,由入境口岸所在区现场指挥部进行点对点封闭式转接,并纳入目的地社区管理。

(五)内贸船舶船员上下船,应督促指导船上人员通过“粤康码”“深i您”等APP平台进行个人情况自主申报,主动出示健康认证码,满足属地相关防控要求。

四、加强内外贸兼营船舶由国际航线转国内航线的管理。

内外贸兼营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运输船舶由国际航线转国内航线(仅限一个国内航次)时,所有船员未出现任何症状且核酸检测结果为阴性的,由海关办理改营手续,可不再要求隔离14天,但须由航运企业和船舶向口岸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海事管理机构分别作出自离开境外最后一个港口14天内除伤病船员紧急救助外不在我国港口下船、不进行船员换班、非执行公务人员不上船的书面承诺。